生命是一场华丽的毒
裸聊,有罪还是无罪?
查看( 0 ) /
评论( 13 )
TAG:
-
西毒
发布于2008-04-08 16:12:38
-
相关新闻报道:
女服务员受暴利诱惑辞职裸聊,几乎全家披挂上阵
附相关罪名规定:
· 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(第363条第1款)
·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(第363条第2款)
· 传播淫秽物品罪(第364条第1款)
·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(第364条第2款)
· 组织淫秽表演罪(第365条)
刑法条文:
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淫秽书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制作、复制淫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,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、第三百六十四条、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,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
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。
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
司法解释: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【2004-09-03】
-
美树发布于2008-04-08 16:20:51
-
有收益就算罪吧,如果没收钱钱应该不是,个人看法哈*)(

-
妖娆棉花
发布于2008-04-08 16:42:47
-
回复 #3 美树 的帖子
点对点的裸聊,应该算隐私吧?情人之间可以理解。。
但是点对面的,不管有没有收益,都有传播淫秽的性质了。。
我这么觉得。。。
-
美树发布于2008-04-08 16:50:23
-
QUOTE:
原帖由 妖娆棉花 于 2008-4-8 16:42 发表
点对面?太强悍鸟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点对点的裸聊,应该算隐私吧?情人之间可以理解。。
但是点对面的,不管有没有收益,都有传播淫秽的性质了。。
我这么觉得。。。

-
冰岛橙子
发布于2008-04-08 16:55:25
-
回复 #4 妖娆棉花 的帖子
赞同棉花的观点~~~
有些人就是有暴露欲,喜欢在网上自裸,喜欢秀给人看,那就是点对面嘛,也没收钱~~
-
青衣小蝶
发布于2008-04-08 17:47:45
-
不裸不行吗?!

-
支扬蓝蓝
发布于2008-04-08 18:07:58
-
QUOTE:
原帖由 冰岛橙子 于 2008-4-8 16:55 发表
是不是欧?图啥呢?
赞同棉花的观点~~~
有些人就是有暴露欲,喜欢在网上自裸,喜欢秀给人看,那就是点对面嘛,也没收钱~~
-
三少爷的剑
发布于2008-04-08 22:13:29
-
不反对裸聊~~但是不能公众裸嘛,影响太坏了
-
三少爷的剑
发布于2008-04-08 22:14:19
-
回复 #8 支扬蓝蓝 的帖子
有些人就有那个癖好,不用图啥啊
-
彼岸誮。发布于2008-04-09 10:01:32
-
怎么看不见正面呢.?
-
桥桥
发布于2008-04-09 11:24:13
-
不是偶不明白,是这世界变化快

-
cqzx
发布于2008-04-09 11:40:21
-
裸聊点对点,点对面都不好吧。。。。
-
小女贼的谜香
发布于2008-04-09 12:36:34
-
回复 #13 cqzx 的帖子
不好的事多了去了,呵呵,问题是它们居然都存在。


